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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
答:除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传统食品添加剂外,还包括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胶基物质和营养强化剂等。讲座中提到,我国现行管理范围涵盖23类功能、2300余个品种。
答:允许使用并不意味着永久不变。安全且确有工艺必要的品种,可以通过新品种许可和公告纳入;经再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已经没有工艺必要性的使用规定,也会通过标准制修订等程序调整或退出。
答:GB 2760是规范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核心通用标准。食品生产中涉及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GB 2760判断使用原则、食品类别、允许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添加剂产品本身还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识和生产规范等要求。
答:不够。讲座中提示,查询时除GB 2760-2024正文外,还要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8号公告之后发布的相关公告。实际使用时,应采用“标准正文+后续公告”的组合,避免遗漏标准发布后新增或调整的规定。
答:主要目的是防止过氧化氢被滥用。2014版中,过氧化氢列在附录C.1;2024版将其调整到附录C.2,明确规定具体功能和适用食品类别。在鸡爪、猪蹄、坚果等食品中以漂白为目的使用,不符合加工助剂的使用要求;讲座中明确提到,鸡爪中这样使用过氧化氢不符合标准规定。
答:不一定。GB 2760要求“整体符合”,不能只截取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判断。除了允许品种、食品类别和最大使用量,还要同时符合食品添加剂定义、五项基本使用要求、带入原则、附录正文和备注,以及食品添加剂自身的质量规格要求。
答:五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也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即使没有超过最大使用量,也不符合基本使用要求。
答:不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不等于可以随意添加,仍然受到食品添加剂基本使用要求和“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少用”原则的约束。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工艺效果合理控制用量,不得因为没有明确数值限量而任意增加。
答:有。用于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首先必须是合格产品。企业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则,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规格要求,不能只确认“名称在GB 2760中”。
答:基本原则是“以原料为主,结合加工工艺”。同时要注意食品分类系统的完整性和分级关系。GB 2760的食品分类是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建立的,只适用于GB 2760本身,不能直接用生产许可分类替代。同一种食品原则上应根据原料和工艺归入一个适当类别,不能同时套用多个类别选择性使用添加剂。
答:各按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按照GB 2760的食品分类判断;申请生产许可时,则按照生产许可分类执行。例如,馒头在生产许可中可能归入糕点,但在GB 2760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发酵面制品类别判断,不能直接套用糕点的添加剂规定。
答:组合食品应拆分判断,原则上“皮是皮、馅是馅”。包子皮、饺子皮分别按照相应的面制品类别判断;肉馅按照肉制品类别、菜馅按照蔬菜制品类别判断。不同组成部分应分别根据原料、工艺和对应食品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能把整件产品统一套入某一个类别。
答:这是通常所说的“正带入”,即最终食品中没有直接加入某种食品添加剂,而是该物质通过食品配料不可避免地带入。适用时应同时满足:配料中允许使用该添加剂;配料中的使用量符合规定;配料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不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带入量明显低于在最终食品中发挥技术作用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答:主要适用于预拌粉、饮料浓浆、冰淇淋粉、腌制料等半成品或食品配料。最终食品允许使用某种添加剂,但由于生产工艺等原因不便直接加入,可以预先加入用于生产该特定最终食品的配料中。折算到最终食品后,应符合允许品种和最大使用量;还应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明确说明预先加入了哪些添加剂,避免下游重复添加。
答:3.4.1是食品添加剂通过配料不可避免地带入,带入量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技术作用;3.4.2是为了最终食品的生产需要,将最终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预先加入特定配料中,该添加剂将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作用。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和管理重点不同,不能混用。
答: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本底物质不属于“有意加入”的食品添加剂,因此不能简单按照GB 2760的最大使用量规定判断是否违规添加。企业应分析本底来源并进行针对性控制,监管判定时也应结合原料、工艺和带入情况综合分析。
答:不能仅凭检测值与GB 276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直接比较后作出结论。最大使用量主要规范企业的实际添加量,而检测结果可能同时包含天然本底、原料带入和企业直接添加的部分。应结合配方、投料、原料和生产过程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添加。
答:表A.1列明食品添加剂品种、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及备注;表A.2列出表A.1中“各类食品”所排除的食品类别及其编号。查询时应将两个表配套查看,不能只看添加剂名称和数值,还要核对食品类别编号、备注、最大残留量以及例外食品类别。
答:如果下级食品类别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应执行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上级类别允许使用,原则上适用于其下级类别;但下级类别另有使用量或例外规定时,应优先执行该特殊规定。
答:对附录A规定需要总量控制的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应满足“各自实际使用量÷各自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分子必须是实际使用量,分母必须是最大使用量,不能用检测值或最大残留量代替。只有最大使用量为具体数值时才适用该通式;标准对其他品种另有折算或总量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答:食品用香料的目的在于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香料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香精香料的使用通常具有自限性,但仍要关注不得加香的食品类别、产品标准中的禁止性规定、香料名单和备注。某种物质同时具有防腐、营养强化等其他功能时,如按香料使用,应符合香料使用原则;例如苯甲酸作为香料使用时,应配制成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
答:加工助剂应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应有相应的去除或失活工艺。即使无法完全去除,也应尽可能降低残留,且不得在最终食品中继续发挥技术作用。同时还要符合加工助剂的基本使用原则和相应产品质量规格要求。表C.1、C.2和C.3的管理方式不同,使用时应分别核对。
答:要看企业实际赋予它的功能。以谷氨酰胺转氨酶为例,按附录C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应在最终食品中去除或失活,不在最终食品中发挥技术作用;按附录A作为稳定剂、凝固剂使用时,则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食品类别和用量,并在食品标签中按照规定标示。
答:不能直接套用。保健食品实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其配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注册备案及保健食品管理要求执行;同时,胶囊、丸剂、膏剂等剂型也不完全对应GB 2760中的普通食品分类,因此不能简单参照普通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
答:应按照企业实际使用目的和技术功能执行相应规定。例如,聚葡萄糖作为增稠剂、水分保持剂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作为膳食纤维原料使用时,应符合相应原料和产品要求。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符合GB 14880;作为抗氧化剂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
答:判断关键是是否存在发酵过程。无论是自然发酵还是添加菌种发酵,只要存在发酵过程,就应归入发酵蔬菜;仅经过盐渍、腌制而没有发酵过程的,可归入腌制蔬菜。
答:不属于。讲座中明确,粽子在GB 2760中应归入方便米面制品,不能因为外观、销售渠道或生产许可习惯,将其按照中式糕点套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答: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必须同时成立。安全性主要通过毒理学资料、风险评估和膳食暴露等进行评价;工艺必要性则要综合考虑工艺试验、行业反馈、监管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国际标准等因素。只有既安全又确有工艺必要,才可能获得批准并纳入公告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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