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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合规指引:配料的归类标识

发布时间:2026-09-21 浏览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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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明确了配料归类标示的适用范围与标示方式,不可随意扩大适用品类。本文根据新版标准法规要求,梳理了配料归类基本要求和常见误区,供行业参考。

 

  

1、可进行归类标识的配料类别和标示方式

  


2、配料归类标识的基本要求

 
  附录A中A.4列出的配料,可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也可采用表A.1中归类标示的方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配料归类标识非强制性要求,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将配料逐项标识或合并标识。
 
  (2)只有表A.1中列出的配料,方可选择进行归类标识,不得对配料范围进行延申和扩展。
 
  (3)选择归类标识的配料,应使用表 A.1 给出的规范类别名称,不得自创创新名称或近似名称。

  


3、配料归类标识的常见误区


  (1)不是所有的香辛料都可以进行归类标识,只有单一品种的香辛料或多种香辛料合并后的添加量不超过2%,方可进行归类标识。
 
  例如:某火锅底料中的香辛料添加量超过产品配料的2%,不能将所有香辛料归类标识为香辛料,或选择部分香辛料进行归类标识,其余香辛料逐项标识的方式,而应逐项标识所有添加的香辛料。
 
  (2)配料归类标识后的排序问题
 
  选择将配料归类标识后,该类别整体仍须按加入量参与配料排序。例如:菜籽油 1%+大豆油 3% 归类标识为“植物油”后,应按合并后的添加量 4%参与排位,而非按 1%或3% 的添加量进行排位。
 
  (3)归类不豁免食品添加剂标示
 
  归类标识后的配料(尤其本身是复合配料的)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凡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仍须按照标准中4.3.4.1的要求进行标示。例如:酱油中含有的焦糖色,若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应该进行标识。
 
  (4)归类标识不豁免致敏物质提示
 
  选择归类标识的配料若含有需强制标识的致敏物质,应按照标准中4.12的
 
  要求进行标识,不得因归类而免除提示义务。例如:若归类配料中含有麸质这一致敏物质,企业仍必须在标签邻近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或具体致敏来源,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潜在过敏风险,保障特殊人群的饮食安全。
 
  (5)与复合配料展开规则的关系
 
  某复合配料若同时符合表 A.1 的产品类别(如酱油、食醋),企业可选择按表 A.1 进行归类标识,从而不再适用“必须展开原始配料”的规则——但如前所述,在终产品发挥功能作用的添加剂仍须标识。例如:归类标识后添加量 ≥25% 的各类酱油,不必再把其各原始配料全部展开,但若其中焦糖色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应标识为酱油(含焦糖色)。
 

  


结语

 
  规范合规使用配料归类标识,可简化配料表达、提升标签可读性;若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随意合并归类,极易造成标签不合规、误导消费者。新版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前开展配料表合规自查,厘清配料归类标示规则,规范配料表标注,夯实标签合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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