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泰庆检测官方网站!

泰庆检测
客户服务热线

19913800972(同微信)

新闻中心NEWS CENTER

致力于打造国内食品检测服务标杆品牌

行业动态

食品标签“新身份证”落地倒计时!重点关注八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6-10-26 浏览量:47
分享到:

食品标签“新身份证”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三项规章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

 
  相比旧版,新规在多个维度作出重大调整,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针对标签侧重以下这些技术要求:食品名称(要求、原则)、配料强调和定量标示、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菌种等)、日期标示(内容、形式、豁免原则)、致敏物质、数字标签、食品声称使用原则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标签侧重以下这些监督管理要求:字体、字号,日期标示的位置、字号、颜色,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组合包装、多层包装标签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一起来了解这八大核心变化
 

  


营养标签从“1+4”升级为“1+6”

 
  过去的营养成分表上必须标出的只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这五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新增了“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强制标示内容,从“1+4”升级为“1+6”。此外,新标准明确规定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除外。
 
  其他重要变化:
 
  ● 糖的定义明确收紧:专指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
 
  ● 糖醇能量换算系数明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kJ/g,其他糖醇为10kJ/g。
 
  对企业的影响
 
  大量产品首次需要定量检测饱和脂肪酸和五种糖的分项含量。企业需尽快完成产品检测和标签设计更新。
 

  


日期标示全面升级“找得到、看得清、不用算”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的问题,新规作出更严格的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主要要求:
 
  生产日期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独立区域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对比明显
 
  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字体高度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要求:
 
  年月日顺序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对企业的影响
 
  现有包装设计如无法满足独立区域、对比明显和字体高度要求,需重新规划包装版面,不能简单加贴或补印。
 

  


预包装食品定义范围扩大  计量销售食品正式纳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正式纳入预包装食品管理范围,填补了原标准对“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
 
  对企业的影响
 
  此前按散装食品管理的计量销售产品,2027年3月16日后须按预包装食品标准标注标签。企业应对照新标准全面梳理相关产品,依据标准调整标签内容。
 

  


八大类致敏物质强制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新增八大类致敏物质强制标示要求: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企业可在配料表中采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集中提示。
 
  对企业的影响
 
  所有使用上述致敏物质作为配料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中明确提示。即使是作为复合配料的成分存在,也须标示。同时,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25)致敏物质的管理;识别、评估、优化产品配方,及时评估标签标识的合规性。
 

  


禁止标注内容全面扩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规定:
 
  ●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零添加”等用语对食品配料进行特别强调;
 
  ● 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
 
  ●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进一步扩展禁止标注内容:
 
  ● 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
 
  对企业的影响
 
  正在使用“零添加”等宣传用语的产品,需在2027年3月16日前完成包装和宣传材料的全面更换。同时需排查是否存在“特供”“专供”等禁用表述,以及是否违规标注保健功能或适合未成年人食用。其中,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均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
 

  


食品名称须反映真实属性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食品名称须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具体要求包括:
 
  ●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 植物源性仿动物食品(如植物肉),须标注“仿”“素”或“某植物”等前缀。
 
  ● 仅用香精调配风味的,须标注“某味”或“某风味”。
 
  对企业的影响
 
  肉制品、仿肉制品等品类需重点排查食品名称是否如实反映所用原料及添加量排序。
 

  


数字标签正式入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首次将数字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纳入标准规范。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数字标签展示内容不得篡改,当对数字标签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新时,应确保信息修改过程可追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规定,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对企业的影响
 
  数字标签为小包装产品提供了信息扩展的新路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较小的食品可优先考虑。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网络食品销售标示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新增两项重要要求: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
 
  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第三方平台需加强标识合规监控。
 
  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须建立内部标签审核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同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企业,须确保线上主页面展示的标签信息与实物包装一致。
 

  


给企业的建议

 
  1
 
  尽快启动标签合规审核。对照新标准和新办法逐项检查现有标签,重点关注营养标签“1+6”是否完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是否合规——独立区域、对比明显、字体高度;致敏物质是否标注;食品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是否存在禁用标注内容。
 
  2
 
  全面对照新规各项要求。 既要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两个标准,还须逐条对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全面合规。
 
  3
 
  合理规划过渡期。企业应在2027年3月16日前有序完成标签设计更新和旧版包装消化。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规章和标准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标识内容没有违反上述规章和标准中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例如,食品标识中含有“零添加”内容,不得继续销售。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全部

相关产品

    暂无相关产品...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美国网友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371-63313341

微信咨询
泰庆检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