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标示内容要求
(1)标示文字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2)标示内容要求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a)食品名称
(b)配料表
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c)定量标示
(d)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
(e)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进口食品境内承担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进口商为引导词;代理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代理商为引导词。
(f)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g)原产国或地区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h)日期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i)贮存条件
(j)致敏物质
(k)营养标签
(i)警示语产品类别
如果有警示语标示要求,应当标示警示语,比如蛋白固体饮料产品需要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
(m)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n)辐照信息
如果产品或原料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需要标示辐照信息。
(o)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a)食品名称
(b)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
(c)生产日期
(d)保质期到期日
(e)贮存条件
(f)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具体要求与直接提供给消费的产品标示要求一致。
2、非强制标示内容要求
(1)非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可以不再一一对应
比如企业的文化、背景等描述信息,中文进行对应概述即可。
(2)产品标准代号
如果标示,应该满足对应标准要求。
(3)国外企业信息
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示,如果标示应该真实准确。
(4)豁免标示要求
3.结语
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作为进口食品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进口食品标签既能满足通关准入条件,也能符合国内流通市场的监管要求。企业应充分把握新规过渡期,完成标签模板的更新,减少因标签不合规带来的货物退运、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等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进口食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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