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原料豆瓣酱有未经完全灭活的菌种,复合调味料产品中添加了上述豆瓣酱,且已经过高温炒制灭活,复合调味料配料表中豆瓣酱是否要体现发酵菌种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及其问答的规定,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B 7718-2025 对食品中使用的菌种的标示,仅明确“直接添加”的菌种的标示要求,而未明确原料或辅料带入的活性菌种的标示要求,但是基于“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需要展开添加量≥25%的“豆瓣酱”的原始配料(包括添加的菌种)。但是对于终产品“复合调味料”来说,又是经过杀菌灭活的。如果配料中标示了“豆瓣酱”的原始配料(包括添加的菌种),为了防止消费者对上述“豆瓣酱”展开的原始配料中标示了食用菌种产生“活菌”的误导,建议在复合调味料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问:2、酵母属于发酵菌种,加工过程中已经灭活,按GB 7718-2025的要求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 7718-2025的规定,经过灭活的酵母可不标示,如标示,可按配料的标准名称标示为“酵母”,也可按归类标示的要求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并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问:3、γ-氨基丁酸这一原料,以食用香精的形式标注在了配料表里,也明确了添加量;在包装页面也强调了该原料,是否需要明确食用限量
答:γ-氨基丁酸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用香料,同时也属于新食品原料。GB 2760-2024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因此,γ-氨基丁酸作为食品用香料时,必须配制成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香料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所以,不建议对食品用香精香料进行特别强调。
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的γ-氨基丁酸,不需要明确食用限量。
问:4、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含有的辐照配料是否需要标示
答:需要标识。GB 7718-2025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括号内标示“辐照”“辐照加工”,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有辐照配料,如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可在配料表中标示“辐照”“辐照加工”,如不展开其原始配料,可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
问:5、紧压白牡丹标签上标示了“执行标准:GB/T 31751”以及“配料表:白茶(白牡丹)”等,是否需要标示“紧压白茶”
答:《紧压白茶》(GB/T 31751-2015)规定,紧压白茶根据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紧压白毫银针、紧压白牡丹、紧压贡眉和紧压寿眉四种产品。标准未强制要求标示产品类别,食品名称“紧压白牡丹”属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不再标示“紧压白茶”。
问:6、食药物质的解读公告中出现了“建议不推荐人群为 XXX”,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标识不适宜人群
答:添加了食药物质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公告中未要求标签标示不适宜人群,则不强制在标签上标示不适宜人群。
问:7、特殊膳食类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怎么计算,有没有特殊或其他情况的特膳产品按其他食品类的系数计算?比如液体或粉剂
答:商品类别应与该食品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一致。《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编制说明(报批稿)提到,标准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分类。GB 23350-2021明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k值取6.0,其中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k值取10.0(婴幼儿米饼k值取20.0),辅助营养补充品中肉酥k值取10.0。
按照“特殊膳食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均取3.0。没有按其他食品类的另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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